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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商贸服务业激励政策

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义政发(2008)11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文件精神,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商贸服务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适用范围,是《政策意见》中涉及由市财政安排的商贸服务业专项奖励(补助)资金列支的部分。

二、使用原则

坚持扶持重点、示范带动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效益优先原则;坚持严肃政策、公开公正原则。

三、实施对象

各类依法纳税、依法经营且税务登记注册在义乌的服务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含国家专营和垄断性行业)。其中  引进名牌产品项目仅限依法登记的各类市场范围内经营者,会展项目仅限在会展中心举办的专业展览举办者。

四、申报程序

1、申请奖励。符合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条款的,企业或个体户在达到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场贸易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按营业额为条件补助或奖励项目的在次年初申报),填写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可通过市场贸易发展局网站http:/scfzj.yiwu.gov.cn下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报送材料。申请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项目申请报告;义乌市商贸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3)凭营业或使用面积补助的企业,房屋面积证明材料(租承合同或产权证);凭荣誉奖励的项目或企业,获奖励的证书、批准文件复印件。
(4)投资类项目批准书、工程竣工决算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兑现。根据企业申请,相关部门就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在一周内报市场贸易发展局,由市场贸易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一般每年一、三季度各审核一批,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拨付手续。

五、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市市场贸易发展局、市审计局、银监部门和各行业相关部门加强对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奖励(补助)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的,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的财政各项奖励(补助)资格。

六、其他事项

1、《政策意见》中新设立或者新引进的企业指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或工商户;引进的品牌是指备案之日起满两年的品牌;新组建的行业协会是指在2008年1月1日后成立的协会。

2、会展、引进品牌等项目实行备案制。会展项目在展会举办前向会展办备案,名牌产品直销商和总代理、总经销商应在挂牌经营后60日内向市场贸易发展局备案。

3、《政策意见》中在农村、社区新设的连锁门店和各类营业网点仅补助企业在该地方开设的首家门店或网点。

4、《政策意见》中年营业额指一个会计年度计税营业收入。企业年纳税额指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实际入库数。

5.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补助)条件的,不重复奖励(补助),按就高原则兑现。同一企业若获多项奖励(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6、商贸流通明星企业评选每年开展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由市场贸易发展局和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场贸易发展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义乌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  话

 

企业地址

 

申报项目名称

 

适用文件条款

 

申请奖励(补助)额度                    万元

银行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帐号

 

 

申报

证明

材料

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场贸易发展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

 
国际总部电话:852-27837818   传真:852-27837918  中国总部电话:电话:86-755-82143272  传真:86-755-82143293  粤ICP备05136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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